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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場資料多元複雜,以書證部分為例,即本模擬案件為例即包含:一、被告偵訊之陳述;二、診斷證明書;三、酒測記錄表、駕駛資料查詢單、交通管理通知單(酒精測定超標、肇事逃逸);四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、現場照片、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、員警職務報告(行車記錄器譯文);五、醫院行政相驗法醫參考病歷摘要、血液酒精測定書、署方相驗屍體證明書、署方相驗報告書;六、監視器錄影及行車記錄器影像檔案。單憑現場同時聆聽交叉詰問辯詞的時間,其實難以詳閱,所以審判長無論在進庭前還是中場休息,都不斷重複向各國民法官說明,以眼睛所聽、所見為準。

這種精神所遵循的法則,進入「科刑辯論」階段,也就是第二日上午討論所該採取的量刑輕重時,才由辯方提到了刑法§57中的酌量準則,乃為:犯罪動機目的、犯罪所受刺激、犯罪手段……十大項,並依據「情狀」決定:1.被告是否有罪;2.被告科刑多少?當所有的國民法官陳述意見後,再依次由法官與審判長提出意見。以本次案件為例,共有兩項罪名需評議,第一項罪名因為被告當庭認罪,沒有疑義,只在量刑上從最重到最輕的每位法官意見彙整出1/2過半,花了點時間。至於第二項罪名由於辯方以為不符構成要件,所以針對原告、被告在當庭上的言詞表情與證詞,國民法官各自都有較多的意見陳述,包含影片中的一些細節順序,彰顯當事人如何的意識狀態等,但考量其家庭狀況及犯後的開庭態度,則又該如何量度等等。最後六位國民法官三比三平手,在法官票加入後,才構成2/3多數決、通過有罪。至於量刑部分,兩罪各為四年六個月及一年六個月,所以國民法官必須在四年六個月及六年的刑期區間中,選擇一個自認為合理的刑期長度,最後再由書記官由最高到最低依次唱名,並在達1/2過半時採計該量刑刑度,最後評出為五年一個月(約略)。

其中一段休息時,有國民法官向審判長問到歐美陪審團與國民法官的差異。審判長回答,陪審團只會針對某一向起訴的罪名是否成立,比如:一級殺人罪,並不會針對量刑去做判定;但台灣則是融合了罪名以及量刑同時判斷,可以說比英美陪審團的制度更擴大,無怪乎冠以「國民法官」之名。因為採取審判庭上所見聞之證據,也有國民法官問到主觀意識的影響可能性,審判長承認此事之存在,「所以假如說今天設想被告家庭並不只單一人出席,還有爸爸、媽媽、全家人等等,而且經過服裝精心打扮,不可能不影響國民法官的判決。」

本次選出的國民法官組成男女比5:3,但備位法官皆為女性;出身方面皆為異地駐馬,除了自己外都屬於廣義的公務員,並包含一位專業技術服務人員、一位具有面談經驗的實務人員。現場側面觀察,具面談經驗的該國民法官在開庭時,也問最多問題,提出被告有指稱不知撞到人,卻能根據影像,在案發後能注意紅綠燈要停車,顯然意識狀態清晰……等邏輯性提問。其他國民法官則在審判長說明開放提問時,大約都會先停滯五六秒,彷彿在等待其他人先發言未果,甚至會左右互望後,才會偶爾舉手說出自己有疑問要發言。方向上,車損、家暴、喊叫等都有被提出質疑,斟酌層次算是多元。加上中間被告與證人皆動之以情,演技入木三分至當場流淚與下跪,事後還評論員們還提到兩次應該得請地院嘉獎表揚。這種臨場感的塑造,確實能夠在冗長的判決程序中回神,思考對方的動作與犯罪事實之間的裁量。

另外還有一個插曲,那就是在候選國民法官時,現場有一位候選者面對詢問時,開玩笑說:「阿這邊雖然是馬祖,但是我相信講閩南語的人還是比較多啦!」此後全程使用台語發言,讓人忍不住在最後陳述的機會,全程用馬祖話反駁了他這一說法。不過這段也引起三點疑問:

一、未來再有地方上被告原告是馬祖人,當國民法官不懂當地語言時,請問要如何保障原告與被告的權益?是否能依照國家語言發展法提供即席口譯?

二、國民法官雖然以匿名個資保障法官事後因職務審判被報復,但給馬祖認臉不認人的情況下,如何避免這種私人關係影響公共事務的困境?

三、如果馬祖許多人戶籍在桃園舟車勞頓,那被抽回來又沒中選的話,交通、住宿與公假如何妥善考量?

關於第三點,書記官向我說明,所以根據內政部提供的名冊理解馬祖的狀態,不是抽中的285位候選者都願意返馬,連江庭因此本較特殊的開放自我報名。「否則可能現場要湊到50位都很困難。」書記官說。

參與國民法官後,感受是未來如真正施行上路,需要在前、中、後加強國民法官的法治教育,否則在一套庭上既有的流程秩序,完美的在檢察官、辯護人及審判長之間,迅速以術語敘明流程乃至言詞辯論之用語,會創造一種艱澀的陌生感,不太確定一些心中問題是否得當,比如懷疑辯方提出的和解書證據上的兩造「民刑事和解」文字是否有規範效力時,因為當下重點是處理被告是否犯後態度良好,便認為不適宜而不敢在庭上發問。

此外,問答本身也是種技巧,個人則比較注意在犯案動機的前提是否成立,似乎沒搔到癢處,但兩天流程下來,也用了法院15張的A5便條紙做筆記,深怕在言詞中一恍神就忽略重要細節。雖然國民法官法規定得隨時請求釋疑,但實務上國民法官的心理素質不一,應該要有更多過去案例的判釋參酌,讓審判效力會更有公信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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